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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新办法指出,对首次进口药材,国家药监局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其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程序进行简化,进口单位可直接办理备案,领取进口药品通关单。
针对备案办理事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员说,对于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1年内,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进口单位应向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进口药材备案。除北京、上海、重庆口岸外,其他承担进口药材备案工作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