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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当前防控形势,农业部决定从2017年秋季开始,在家禽免疫H5亚型禽流感的基础上,对全国家禽全面开展H7N9免疫,并组织制定了《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农业部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威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切实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各项准备工作。 切实组织好免疫工作。各地要按《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相关疫苗生产企业,尽快调整疫苗采购供应计划,在2017年秋季统一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1株)(以下简称H5+H7二价灭活疫苗)替代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二价或三价灭活疫苗,对家禽实施免疫。
H5+H7二价灭活疫苗与原H5二价灭活疫苗生产工艺及成本基本一致,各地应尽快与签订合同企业协商疫苗供应事宜。H5+H7二价灭活疫苗经费从原H5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途径解决。要切实加强疫苗冷链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鼓励“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自主采购H5+H7二价灭活疫苗。在免疫工作开展前,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确保规范开展免疫操作。要严格落实免疫档案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免疫信息,确保免疫工作可追溯。 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禽群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我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要适时组织开展抽检,评价免疫工作效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认真组织开展疫苗临床使用效果评价。本品以上资料由西亚试剂:化学品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