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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还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农药,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一旦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及时召回。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等施用农药,还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生产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业部门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要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珍稀物种。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用量。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以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等。另外,条例还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在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同时,也将大大减轻农药企业的运营负担。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