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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收入该怎么征收个税的规定仍有分歧

陈延清是四川某制药企业的制药高级工程师,他耗时两年,终于赢了与所在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纠纷官司。但拿着法院判决书的他却有些高兴不起来。据媒体报道,陈延清共赢得奖金175.89万元,当他拿着法院判决去领取奖金时,却被告知:这笔钱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将按45%的税率,缴纳77.8万元个税。在帮助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张晓宇总是能感受到,当前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的个税政策影响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张晓宇是盛景网联技术转移中心主任,也就是俗称的“科技中介”,一直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线。在他看来,目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已经出台了很多,但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收入该怎么征收个税的规定仍有分歧,这让许多科研人员在迈出第一步时就有了顾虑——成果转化后实际到手的钱能有多少?从1993年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时,我国就明确对科技成果奖金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

在最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一般会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而“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情况,也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税率最高可达45%。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斌算了一笔账,以某高校专利转让费净收入100万元为例,假如按照7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团队,扣除税款之后,最终发明人团队得到的收益仅30余万元。“科技成果得到转化本身是偶然现象,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得到现金奖励更是小概率的事件,所获奖励属于非经常性的机遇性所得,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和特征。”戴斌认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该收入的本质属性,如果按“偶然所得”征收,税率降至20%,将更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

个税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是否应该单独针对某个群体调整税制也存在争议。“比如医务人员也需要激励,那是否也要单独考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陈志勇建议,降低税收负担应该综合个税问题的整个方案考虑,不应该每一项都单独考虑。因为一次性的技术交易,或者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奖励收入都可能面临高昂的个税压力,在现行财税政策下,一些科研人员被迫想出了避税途径,有的“细水长流”,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一大笔钱拆成小数目慢慢发;有的“按兵不动”,钱先趴在学校账户上,等待政策松动。但更多人选择的是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工作十多年的青岛蓝海技术交易网负责人郭继鹏表示,以自己遇到的情况来说,比较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的是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或者由科研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一锤子买卖的技术交易类转化做得比较少”。“如果是以股权的形式来分配的话,是不用纳税的。到时候拿到股息、分红就只要交20%的税。”某创新服务平台天津分公司的负责人赵峰(化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细水长流”“按兵不动”,还是技术入股,科研人员纠结的不过是哪种方式能获得更多些的奖励收入。以上资料由西亚试剂化学品数据库